报废车辆处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1-01-04 浏览次数:(点击 0 次)
根据《报废车辆处置条例》,重庆报废汽车是指车辆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时,及时停止车辆使用的处置。
根据《汽车报废标准》的规定,以下情况应全部报废:报废里程:轻型货车(含越野车)和矿山专用车累计行驶里程3万公里;重中型货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里程40万公里;特大型、大中型、轻型客车和轿车(含越野车)50万公里,其他车辆45万公里。报废年限:轻型、小型货车、拖车货车、矿车、出租车8年,其他车辆10年。19座以下的出租车和轻型载货汽车的使用寿命可以延长,但不能超过原来的一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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